近日,新豐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案件,涉案貨值共計人民幣522128.6元。法院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張某某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。
經審理查明,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1日間,被告人張某某受他人雇請與同案人潘某某(已判決)等人,在新豐縣遙田鎮(zhèn)某果場旁生產偽劣煙草制品。被告人張某某負責將生產的假煙用紙箱裝好,并駕駛三輪摩托車將假煙運至村口。
2019年11月5日,新豐縣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后聯合新豐縣公安局民警前往查處,在現場扣押到運輸偽劣煙草制品的藍色宗隆三輪摩托車一輛、藍色宗申三輪摩托車一輛;在潘某某住宅內扣押到一本封面有“Gamely”及“潘某升”字樣的筆記本;在該生產場所查獲拼裝卷煙機一臺、拼裝接裝機一臺、雙喜散裝煙支19.26萬支、五葉神散裝煙支45.97萬支、煙絲723.5千克、濾嘴棒(復合)18.176萬支、卷煙紙166.12千米、燙金印字水松紙50千克、白乳膠103.5千克、包裝紙箱260個,并對查獲的雙喜、五葉神散裝煙支及煙絲抽樣進行送檢。
經廣東省質量監(jiān)督煙草檢驗站檢驗,送檢的雙喜、五葉神散裝煙支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,煙絲為烤煙煙絲,無使用價值。經新豐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,涉案的雙喜散裝煙支、五葉神散裝煙支、煙絲、濾嘴棒、卷煙紙等貨值金額為人民幣522128.6元。
庭審時,張某某自愿認罪。新豐法院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,受雇幫助他人生產偽劣煙草制品,貨值金額達到人民幣522128.6元,應視為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的共犯,其行為妨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,已構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。因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現場查獲的假煙制品已被銷售,屬犯罪未遂。張某某是幫助他人生產偽劣煙草制品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。新豐法院依法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
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是指生產者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貨值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,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。其中的銷售金額要求需要在5萬元以上。若偽劣卷煙、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,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(guī)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,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,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,以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(未遂)定罪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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